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:由能源局視年度預算每年公告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;預算經費用罄時,能源局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。
五、申請者應於購置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,於能源局公告之網址完成申請資料填報,且備齊下列應備文件郵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申請補助,並於信封上註明「申請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證明文件」字樣:
(一)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申請暨自我檢查表(如附件五),並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。
(二) 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;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,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,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或蓋章,並須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。該發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 發票應有買受人名稱之抬頭及統一編號;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。
2、 應載明補助產品之品名及型號;未載明者,應檢附載明補助產品品名及型號之送貨或出貨證明文件。
3、 發票日期須在能源局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。
(三) 補助產品與產品裝置地點之彩色照片,並應清楚呈現補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(如附件六)。
(四)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;以影本提供者,須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。該證明文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 為公司者,檢附最新之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表;為中小企業者,應另檢附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。
2、 為其他法人者,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文件及最近一年結算申報書。
3、 為醫療機構者,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。
(五) 補助產品安裝地址最近一期之電費收據影本。
(六) 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號,並附金融機構存戶帳號封面影本。
(七) 補助產品自用聲明與切結書(如附件七),並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。
前項補助申請應於能源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內提出,申請日期以應備文件郵寄送達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認定之,惟以掛號郵寄者依交郵當日郵戳為憑。
發票如以影本辦理補助申請,對於留存之發票正本,受補助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,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,應函報能源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。如遇有提前銷毀,或有毀損、滅失等情事時,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,函報能源局轉知審計機關。https://gazette2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25002/ch04/type2/gov31/num11/images/Eg01.pdf